规则性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规则性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如果说原则性规范所确立的行为模式是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的话,规则性规范所确立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它直接向有关主体阐明了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仅使相关主体一看就知道该怎么做,而且还知道是否按照其所没定的行为 模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
规则性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如果说原则性规范所确立的行为模式是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的话,规则性规范所确立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它直接向有关主体阐明了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仅使相关主体一看就知道该怎么做,而且还知道是否按照其所没定的行为 模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
原则性规范所表达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这种原理和准则可以作为教育法律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所以也有“宣言性规范”之称。由于教育法规一直被归纳在行政法部门之中,同时考虑我国各地发展存在差异的国情,许多问题的处置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因此原则性规范比较多。原则性规范所确 [...]
构建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认为,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的各个部门所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其各个部门的划分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为基础的。因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推,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一方面,因为“复 [...]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我国主要采用成文法.即以规范性文件来表达法律规范。因此,在此表现形式是指承载教育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规范在表现 形式上可以分为专门法源和共同法源。专门法源是指直接表达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事务进行规范的法律形式。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 [...]
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又可以分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等。 1.一般性规范 —般性规范的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比如确认教育制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因此也称为一般确认性规范。 2.概念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的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 [...]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权利和义务是发展的概念。特别是现代社会中,由于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教育权 [...]
根据权利和义务自身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应具有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这就是说,一个人只要成为社会的一员,不论他(她)做什么工作,对社会的贡献如何,社会都应当保障他(她)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最低权利。这种权利是“与人的价值和才能无关 [...]
根据教育的级类可以分为学前教育法、基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成人教育法、特殊儿童教育法、师范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 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又称幼儿教育,是指一定教育机构对3—6岁幼童实施的、促进其身心发展,并为进人小学接受基础教育作准备的教育,因而学前又解释为学龄前。学 [...]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虽然在何者为本的问题上有过很多争论,但是对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不可互缺的关系一般是持肯定态度的*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首先表现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作出破坏或阻碍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