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性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如果说原则性规范所确立的行为模式是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的话,规则性规范所确立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它直接向有关主体阐明了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仅使相关主体一看就知道该怎么做,而且还知道是否按照其所没定的行为

模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规则性规范可以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必须作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其内容一胶都是设定一种义务,并且不允许随意更改。其中要求人们必须作为某种行为的强行性规则又可称为积极义务规则,要求人们不作为某种行为的强行性规则又可称为消极义务规则。强行性规则使相关主体的行为不具有选择性。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了权利利义务的内容.允许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白行决定或双方商定。与强行性规则相对,相应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只要适度作为,就不能受到干扰、破坏和侵犯。如公民有以教师为劳动职业的权利,但是否真正从事教师职业公民是可以选择的。

规则性规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①微观性,即通过确认必为的行为和不得为的行为,为各类主体在作为时提供依据和指导。②可操作性,即它直接规定了必须作为和不得作为的具体行为内容,使各类主体勿须再通过推论.就可直接依据其作出具体行为。③可预测性,即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预知。规则性规范通常不仅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还明确规定了遵守与否的法律后果,使相关主体在作出行为选择之前.就可以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这有利于各类主体认识法的强制性质,自觉选择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