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虽然在何者为本的问题上有过很多争论,但是对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不可互缺的关系一般是持肯定态度的*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首先表现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作出破坏或阻碍他人法定权利实现行为的义务。没有相应义务为保证的权利,或者没有相应权利为对象的义务,其自身也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享有权利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的。这也意味着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都是由一定主体来享有和承担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在园一动态行为过程中实现的。

从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存在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这样双重的关系。因而,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虽然权利具有可选择性,义务具有不可选择性,但权利的选择性和义务的不可选择性都不是无限的或绝对无条件的。超过一定限度时,可能发生转化。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以权力为后盾,

以法律形式来保证实现的,那么,权利人为享受到权利而作出的行为就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使自己的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而义务人为承担一定义务而作出的行为也只能是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超过这个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义务人的权利。同时,当义务人依法履行某项义务时,任何人不得非法妨碍或者阳止.可见,“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也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正因为如此,“没有力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马克思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著名论断,被认为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是马克思主义权利和义务并重的法哲学观念最科学,最准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