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我国主要采用成文法.即以规范性文件来表达法律规范。因此,在此表现形式是指承载教育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规范在表现

形式上可以分为专门法源和共同法源。专门法源是指直接表达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事务进行规范的法律形式。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可称为直接形式。随着我国教育立

法实践的发展,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法源将不断完备。共同法源则是指并非专门对教育事务作出规范,但通过问接引用,也能对某些具体教育事务起到约束作用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如民法是对

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的国家法律,但在涉及有关教育主体的物权问题时,可以引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路是规范一般劳动关系的法律,但教师在聘任中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也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障与约束在教育主体的权益受损或教育主体未能履行教育义务使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则可适用相应的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由于共法

源的适用是通过转引进行的,又可称为间接形式。

作为我国教育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制定的。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在我国,教育法律规范一舶都以规范性文件,即制定法规的形式出现。而在外国,还有将教育判例作为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