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又可以分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等。

1.一般性规范

—般性规范的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比如确认教育制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因此也称为一般确认性规范。

2.概念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的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通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和抽象而形成的,也称为定义性规范。法律概念对法的构成起着“骨筋”的作用。明白无误、表达精确的法律概念有利于理解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并有助于法的实施。法律概念的清楚与否,也是法学理论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法律概念按照所概括的对象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是有关主体的概念,如教师、中小学教师、(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等;第二类是有关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如主管权、自主管理权、资格认定权、教育枚、指导权、学习权等;第三类是有关义务的概念.如职责、责任、受教育义务等;第四类是有关客体的概念,如聘约、教育设施和设备、教育教学用品等:第五类是有关法律活动程序的概念,如行政复议、申诉、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第六类是其他概念(即上述五类中无法概括的),如教师资格、教师职务、师范教育等。法律概念既要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又要具备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征,即精确、易于识别和适用,并经立法程序认可。法律概念的明确有利于教育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和保障系统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