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政权机关依照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是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教育意志的直接体现。因而,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国家政权相联系。党的代表会议可以通过制定教育政策对教育问题作出决策,但不可能制定教育法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由党的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前者是法律性文件.后者是政策性文件。
第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规一经制定,就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出来,而且有自己的特定形式,如表现为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等等。在内容上也具有确定性、规范性的特点,文字表达非常肯定、具体,对于什么是应该做的,或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或不可以做的.都很明确,毫不合糊。而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通常为决议、决定、指示、号召、声明、宣言、口号等,其内容也比较原则,带有原则性、号召性的特点。
第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性,因为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旦付诸实施,就要求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教育法律责任,视违法情节的轻重,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其实施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具有公开性、强制性的特点。而教育政策一般只在党组织、党员和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对违背教育政策的行为在处理上也
主要是采用批评、教育、做思想工作等手段。
第四,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不同。教育法规一经制定,就不能轻易随便改动,一般是多年不改,或视需要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而且修改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比较稳定。而教育政策则比较灵活,往往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形势需要而改变,一般是一发现问题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