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文,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有明显而密切的关系。从教育法规与宪法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制定和规划教育法规体系的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原则.教育法规是宪法中对教育各方面所作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实现宪法中所确立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从教育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关系看,教育法规中有相当—部分是与行政法规交叉的教育行政法规。因为管理教育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制定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宏观管理的方式之一。而且教育行政作为国家行政之一部分.必然要具备国家行政的一般特点。由此,教育行政法规的内容、宏观形式及其制定与实施等方面也会具有国家行政法规的一般特点,并要受到国家行政基本原则的指导。
从教育法规与国家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看,教育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往往具有相互依存和支持的特点。具体说,就是—方面在其他部门法规中,如《婚姻法》、《兵役法》、《国旗法》、《劳动法》、《财政法》、《卫生法》、《体育法》等等,有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需要以教育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施行细则,以便其在教育领域实施;另一方面,教育法规的实施,也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支持。如为了保证《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的法律强制力,需要援用行政法、民法或刑法中某些追究法律责任的制裁手段
总之,教育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缺少数育这个部门的法律,可以说是不完善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