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纲要”提出的教育方针进一步确认,重新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在新的提法中对人才素质的培养规格提出了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对于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上更强调的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性质和方向,这就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上述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提出与确立,对于规范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各级各类社会主义事业人才的培养,发挥了重大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