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文学仲裁?有人说:“乍看起来答案似乎不言自明:体裁就是文本种类。”但正如法国结构主义者托多洛大所说的,作为定义,它只是一种同义反复。还有人指出,文学体裁“可被视为惯例性的规则”;而美国的韦勒克和沃伦认为,文学体裁是一个“公共机构”,“文学类型的理论是一个关于秩序的原理,它把文学和文学交加以分类时,不是以时间或地域(如时代或民族语言等)为标准,而是以特殊的文学上的组织或结构类型为标准”。总结这些观点,我们认为,文学体裁是文学作品的具体存在样式,是由构建文学作品内容的方式、手段、语言和结构等因素有机综合而呈现出来的文学作品的外显形式。文学体裁规定了文学作品的类别或类型,具有类型学的意义,故有些著作又把它叫做“文体”或“文类”。

同一个体裁就是相类似的文学家族成员的归属,是家族成员共享某些相似性的特殊标识。属于同一体裁之内的文学作品,总是在形象构成、语言运用或结构安排这些方面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地方。譬如拿法国普鲁斯持的“风流喜剧”《追忆逝水年华》与巴尔扎克《人间喜剧》中的若干小说相比较.两者虽有诸多风格亡的差异,前者重主观的心理真实,后者重客观的生活真实,但它们都可共享“长篇小说”的名字,证明具有体裁上的相似或相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