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这个概念首先是在经济学理论发展中获得确切含义的。古典经济学派在构建劳动价值论体系时,对价值概念作了系统的论证,使之成为一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概念,并开始在人们的观念和社会生活中起作用。古典经济学派从生产过程考察价值,认为价值是客观的:19世纪中叶产生的边际效用学派创建的效用价值论把价值区分为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并从交换环节中考察价值,认为表现为交换能力的客观价值也是建立在主观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主观价值则是以“效用”为来源的;效用就是产品能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这是在产品与人的关系中产生的,而不是产品所固有的。产品是否有用或用途的大小取决于人的需要以及建立在这种需要基础之上的主观判断:因此,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主观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价值理论,不仅克服了客观价值论仅强调劳动决定价值,不能涵盖非劳动产品的弊端,也克服了主观价值论完全忽视劳动对价值形成的决定作用的缺陷,为我们认识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提供了一种思路。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概念具有两重含义。其一,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价值关系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是价值的载体、存在或表现形式。因此,价值虽然是关系范畴,但是价值不等于价值关系。其二,价值是属性范畴,是价值客体的一种属性,即其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这种属性通过对主体所产生的各种作用和影响而表现出来。价值实际上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相互作用又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进行并表现出来的。人们按照自己的需要、目的、方式,通过认识活动和生产活动来影响、改造客体,从而使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可见,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并通过人们的相关实践活动而产生和获得的,一切客观事物只有对于人才会具有价值的属性,也只有通过人才能获得价值的属性。总之,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之间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对主体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