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课程一词是由菲吕马克(Furumark)等人在1973年一次讨论课程的国际性会议上提出的。他们当时把它界定为学校中的教师对课程的计划、设计和实施。1979年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出:校本课程的出现,其实也是教育制度内权限与资源重新分配的现象。校本课程即以学校为基础(地)而开发的课程。它基于这样的理念:设计课程最适宜的空间,是教师与学生进行教与学活动的地方——学校。校本课程的含义有三层:一是就课程开发者而言,应该包括学校中的部分教师、全体教师,或者是学校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二是就涉及的课程范围而言,校本课程既可涉及部分课程(即学校中的部分课程遵照中央指定的,另一部分自行设计),也可涉及学校的全部课程;三是从开发的程度而言,除了新编(全新开发)课程,学校或教师选择、改编的课程,也属校本课程之列。

需要澄清的是,校本课程与教师本位的课程(teacher-based-curriculum)并不是同一概念。教师本位的课程指个别教师根据自己狭隘的经验编写的科目教材或资料,其结果往往是过于封闭、缺乏交流,使得校内课程不均衡和不连续,如重复和遗漏。不管是课程的目标还是内容,都有可能出现衔接的问题。校本课程即便是只有少数学校决策人员和部分教师参加,其出发点也是在学校办学宗旨指引下,谋求全校课程的均衡与连续。此外,校本课程不仅仅是指学校设计与编写的过程,它还包括学校或学校中的教师所选择或改编的课程。

如年代以来,我国有关教育法规对学校在课程开发方面的权限作了一些规定。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以下简称<新高中课程计划>)规定: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对必修学科和限选学科做出具体安排,合理设置本学校的任选课和活动课,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