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关于如何设立学校的法规。它包括对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权利、原则、学校规模及其校舍和各种教育设施、设备、场地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学校设置标准关系着学校教育

的质量,是必须慎重对待的,因此应立法子以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办学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私立性质的学校,打破了新个国成立以来公立学校(国家举办的学校)一统天下的办学格局,并且今后还可能会有所发展。同时,依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规定,包括各种民间团体和个人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合法化。因而,在学校设置问题上除对国家举办的学校有所规定外,还应对各种社会力量如何举办学校有所规定。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虽然从其经费上说.主要不是依靠国家,但其培养目标及学校设置的基本状况仍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以免损害受教育者的利益。因此,对社会力量

举办的学校须实行审批制度,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臼由国务院226号令发布.原教育行政法规,但具有单行法效力。其学校设置标准则可采用援用性教育法律规范,准予参照相应公立学校的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