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程度在此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它反映了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的统一规范与个别调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法律调整虽然是一种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的规范性调整,但并不排斥个别调整,相反,还要求以个别调整作为必要补充。因为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模式是一般性的.还要考虑特殊情况。当法律规范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模式的内容时,便属于确定性规范。这种规范通常内容明确,结构完整,便于直接使用。当法
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具体措施时,便属于非确定性规范。教育法律中涉及教育管理事务方面的规范,大多属于非确定性规范,给予了教育行政方面相当大的自由裁量范围。非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完全确定的规范,其非确定性是相对的,或者说其所具有的确定性是相对的。如果完全没有一点确定性,则不可能构成法律规范。依照为个别调整留下的灵活性余地的大小.又可分为情况性规范、必择其一的规范和任选性规范。情况性规范允许主体依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个别决定、裁决。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主体必须选择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项方案。任选的规范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还规定了可任选的方案,以代替基本方案。如教师工资水平的确定,以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为下限.可以高于。地方政府可以据此和本地实际情况作出选择,确定本地区教师工资的水平。
在有的法学研究中,把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归入非确定性规范。尤其是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多半为非确定性规范。
法学中对法律规范分类的理论,同样适用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虽然各种分类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不同标准进行,并且有交叉重叠的现象,但每一种分类有其特定的意义。它们相互联系和呼应,以不同功用发挥其法律职能,使教育法律规范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一点我们还可以通过进一步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在构成要素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