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对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目的作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中国当代历史上第一个以法的面貌出现的教育目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这个教育方针,既体现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贯思想,又融入了新的时代发展对人才规格的新要求,具有时代气息和国家强盛对人才要求的紧迫感。
1986年4月12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
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总结了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提出了90年代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方针、政策和措施。“纲要”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90年代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