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义上讲,育少年是社会的未来,是国家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青少年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他们不仅享受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而且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1989年1I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即在于确立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
(1)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4)无歧视原则。
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青少年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
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
(1)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具体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厦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对儿童的生存权利法律给予保护。
(2)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育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