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涉及教育、计划、经济、财政、劳动人事等综合部门,而且涉及各产业部门、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有关权利、义务的落实,只靠行政手段协调、干预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明确。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安排方面,也需要有法律条文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内部关系方面,职业教育体系还没有按科学界定形成高、中、初三个层次,其发展还不协调,缺乏相互联系、衔接的机制;在同一层次中,各类学校缺乏相互间的沟通,政策还不尽一致;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亟待改革和加强,办学效益亟待提高;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如师资培养培训、教材编写出版、教学设备供给、研究机构设置等,还有待完善;招生与就业方面的政策还不配套等。要解决这些繁杂的问题,理顺内外部的关系,必须通过立法,做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以法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整内外各方面的关系,伎职业教育真正形成外部关系协调、内部关系统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机制,把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交给社会,形成“大家办”的局面。